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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警执法的安全保障问题           ★★★
论民警执法的安全保障问题

作者:沈惠章    文章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1-30
            

    警察是和平时期伤亡人数最多的群体之一。警察职业固然危险,但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公安民警的伤亡人数仍然是明显偏高的。当前,我国正处于各类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和对敌斗争复杂时期。在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社会安全形势呈现出境内因素与境外因素相互交织、传统安全因素与非传统安全因素相互交织、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相互交织、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相互交织的新特点,公安工作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公安民警的安全问题更加突出。一次不经意的稍许闪失,一个常人看来再正常不过的些许错误,对公安民警来讲都可能是致命的,这些错误所带来的后果或许将是鲜血乃至生命的代价。在我国几十年的警务活动中,公安民警伤亡的重要原因是自我防范意识淡薄,其主要表现为在执法执勤时,不能保持清醒头脑,缺乏防范意识,迷信身着警服就可以化险为夷,从而鲁莽从事,逞强好胜。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轻信他人,缺乏戒备心理,对潜在的危险认识不足 ;预测不到可能发生的危险,缺乏对突发事件的灵活处置能力 ;实战技能不过硬,战术意识淡薄,临战时缺乏实施盘查、押解等技能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多年来,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的伤亡事件不断发生,给民警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悲伤,给公安事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研究公安民警的职业安全问题显得十分紧迫。

一、对精神病人采取措施时的安全问题

    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由于其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肇事肇祸事件时有发生。接到此类报警时,民警一定要提高警惕,巧妙行事,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其行为,绝不可毫无戒备,从而殃及自身,伤害群众。具体来说,遇到此类情况应当先撤离周围群众,以免伤及无辜;再设法与其沟通,让其恢复平静,最后将其制服。如若不行,首先应转移其注意力,乘其不备,拿走其手中的凶器,再强行控制。与此同时,民警一定要做好充分准备,以免自身伤亡。南京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某派出所两名正式民警和一名见习民警依法准备对精神病人杨某实施强制约束措施,在杨某将房门反锁、拒不开门的情况下,民警强行破门而入,杨某突然抽出一把尖刀冲向人群,见习民警在与杨某搏斗中献出了年仅 22 岁的生命。众所周知,精神病人没有辨认能力,不能控制自己的意志和行为,而我们的民警在明知杨某是精神病人的情况下还强行破门而入,造成了本不该有的牺牲。这位见习民警舍生取义的英勇事迹固然值得传颂,但当面对危险时,在大力弘扬人民警察勇于奉献、不怕牺牲、见义勇为精神的同时,还需要我们在保证人民警察打击违法犯罪的前提下,对见义智为、见义巧为、如何避免或减少无谓伤亡的问题上作些理性的思考。

二、处置寻衅滋事人员时的安全问题

    出于各种非法的目的,一些当事人或当事人亲属有的发泄私愤、威胁报复,有的无理取闹,故意给公安机关制造麻烦,有的则故意诋毁党和政府的形象,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进行无端攻击。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人,往往缺乏法制意识,逞强好胜,不计后果。特别是滋事人员,由于其情绪失去控制,往往会出现极不理智的行为。面对这种情况,民警决不能以言语相激,而应当全面观察现场人员及其状况,与其巧妙周旋。民警在接到此类案件时,应先向周围群众了解具体情况,找出原因,再尽量控制滋事者的激动情绪。这时,民警的语气要委婉,切不可与其正面冲突,尽可能减少财产损失,并及时请求警力支援。针对目前醉酒闹事、借酒闹事现象增多的现状,上级部门应加大执法保障,为每一个执法单位,如派出所、交警队、治安卡口等配备“醒酒椅”,为每位执勤民警配备“辣椒水”,使民警可以对醉酒闹事的人员进行一些必要的醒酒措施,减少醉酒闹事或借酒闹事的发生。

三、出现场时的安全问题

    犯罪现场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和遗留有痕迹物证的场所,公安民警出现场时必须格外小心,以免被人偷袭。每当接到紧急报警出现场时,民警之间要互相照应,并注意观察,决不能大摇大摆,无所顾忌地前行。出警时,民警应一边赶赴现场,一边问清有关情况,如什么性质、人数多少、目前状况等,以便能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合理安排警力,保证能够有足够的警力去制止犯罪,保证民警的人身安全。民警绝不能在情况不明、准备不足的情况下即前去处理,以免造成一些不必要的伤亡。值得强调的是,民警应摆出战斗姿态,把武器、警械及防护装备携带好,随时准备应付突发情况。民警处于执法执勤活动的第一线,出现场时切不可掉以轻心,而应当谨慎对待周围的每个人,如发现有可疑人、物,一定要提高警惕,避免不必要的伤亡。处在西部地区的基层民警,在出现场时,更要注意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防止在执法过程中引起不必要的冲突。西方发达国家对警察应该携带的警用装备、执法时如何发布命令、被盘查拘捕者应该如何配合等都有明确规定。如果被盘查者不配合警察,而警察认为自己正遭遇危险时,可以使用武力,被盘查者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比如,美国法律规定,警察在值勤过程中,可以出于自身的安全考虑采取较为激烈的强制措施。当警察在公路上盘查普通违章车辆时,可以举枪喝令车内人高举双手或抱在脑后走出车门,然后对他们进行搜查,一旦被盘查方出现使警察误会的动作,处于备战状态的警察可以出于自卫而开枪。笔者建议,应当在《人民警察法》中加入警察执法中人身、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对诬告陷害、辱骂侮辱人民警察的行为规定一定的处罚措施;应当细化《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保障警察正当执法权益的规定,使得在现场揪打围攻、推拉撕扯、辱骂侮辱、诬告陷害人民警察行为有明确的处罚依据,从而对不法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以此加大对侵害公安民警执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临时遇到警情时的安全问题

    临时遇到警情,应当先报告所在单位或指挥中心,先行跟踪。增援警力一到,就要观察现场情况并判断危险程度。当警力单薄而犯罪嫌疑人的危险程度较大时,民警不要急于实施抓捕行动,即使有条件实施抓捕,也要讲究战术技巧,隐蔽推进,相互策应。临时遇到警情要防止袭警,袭警直接对公安民警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也直接对国家和法律的权威提出严重的挑战。因此,对袭警行为往往施以重刑,并允许公安民警在袭警行为发生时可以采取有效行动。袭警行为在各国都被认为是严重的犯罪,因为以私人暴力、私人权威对抗国家权威是任何国家都绝对禁止的。西方国家普遍规定,警察在进行盘查、查验证件、传唤、拘捕等执法活动时,遵循全国统一的、有法律强制力的执法语言、执法动作。显然,我国的立法在这方面比较欠缺,目前还没有全国统一的这方面的具体规范。

五、调解纠纷时的安全问题

    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随着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并且外化。引起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国企转制、资产重组、企业下岗职工增加、再就业较困难、农村人口的无序流动等因素诱发人们的消极情绪、心理失衡,从而发生在邻里之间、同事之间、家族成员之间、家庭成员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警务活动中,每一个公安民警都要具备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这将有助于妥善地处置好各项警务。相反,如果民警不能有效地克服一些影响人际交往的心理因素,就会造成自己和工作对象之间的关系紧张,产生社交障碍。其后果不只是工作上的“吃力不讨好”,更为严重的是容易导致袭警案件的发生。民警在调解纠纷时要特别注意安全,因为此时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表面上的调解成功,并不等于其心中服气,即使调解对象是本辖区的群众,也不能有丝毫大意。对于入户执法活动,一般应会同有关人员一同前往,而不能只身一人执行勤务。如果被强制执行的人怀有敌对心理,极易做出不理智的抗法行为,这时往往会发生危险。治安纠纷的调解应当坚持“双方自愿,依法调解,一次性处理”的原则。对于群众要求调解的治安纠纷要热情接待,问清纠纷的来龙去脉,及时制止纠纷的发展。要缓和双方的冲动情绪,平等对待纠纷双方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纠纷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并且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警察的正常执法、正确执法活动应得到支持、肯定,非警务活动应严格予以限制,来自外部的执法干扰、非法干涉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应得到制止,这些抽象问题应在《人民警察法》中加以具体化,以便于操作。同时,《人民警察法》对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也要予以明确界定,应规定职务行为所造成的负面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责任。

六、对落井、落水人员救助时的安全问题

    虽然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在《人民警察法》中有明确规定,但在现实工作中,基于各种原因,各级公安机关经常为数量甚多的非警务活动所困扰。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用警过多过频 ;二是公安机关过多的服务承诺将自身推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就第一个问题来说,公安机关是现代社会中惟一能在需要时作出迅速反应的24小时服务机构,因此,政府无论遇到何种矛盾和困难,都希望通过公安机关的介入加以解决,公安机关因此承担了大量诸如房屋拆迁之类的非警务活动,这些活动的承担常常使警务活动的范围过于宽泛,触及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的几率很高。救助落井、落水人员必须带好相应的装备。现代警察执勤都有紧急救护任务,执勤民警都会面对紧急情况。为此,民警应当加强急救知识和技能的训练,并提供相应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当然,有些急救任务的完成,还要有专业部门的配合。否则,民警也和群众一样会束手无策,难于救助危难。

七、处于劣势地位时的安全问题

    警力不足,既是困扰公安机关多年的一个难题,也是造成接处警民警伤亡数量多、工作压力大、健康状况差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基层公安工作中,民警经常加班加点超负荷运转,身心疲惫。但按照警务管理要求,接处警的民警必须要处理接到的每一个报警,还要处置很多琐碎的事务。面对接踵而至的报警,民警很可能应接不暇。在这种情况下,警民之间如果沟通不畅,群众就会把怨气发泄到民警身上,就有可能导致袭警案件的发生。与此同时,人际交往中“刻板印象”的心理因素作用,使民警对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有一种职业化的甚至固定不变的模式化的认识,再加上我国民警的观念中带有一些常人化或是封建化的痕迹,如破案必须羁押、有罪推定等观念,从而产生一系列的与此相适应的习惯行为。因此,在对犯罪嫌疑人的先期处置中,往往忽视甚至侵犯人权,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双方的对立情绪极易使

    当事人产生过激行为,从而对民警的安全造成威胁。民警在接处警时必定要弄清力量对比,只要条件许可,不能以寡敌众。在出警前,应当在不影响快速出警的前提下,尽量弄清案情,以保证出警力量的优势。如果这一点没有做到,那么,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先占据有利地形,冷静观察。值得注意的是,情况不明绝不能贸然行动。在警方不具备警力优势的情况下,首先要隐蔽和有效地使用警力,特别要注意单兵战术和小组战术的互相配合,集中有限警力突袭单一缉捕目标,迅速将其制服,切忌警力分散,孤军深入,单兵对敌。

八、处在各个实战环节时的安全问题

    警务活动程序是保证民警依法履行职责并克敌制胜的基本原则,每位民警在执行公务中都要严格执行每个实战环节的规范程序。民警出警时,必须携带武器、警械,不可赤手空拳。在强化警务实战技能、战术训练的同时,强调出警的有关警务程序和规范要求是十分正确的。只要依照执法程序,民警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依法履行职责。其实,绝大多数的民警伤亡是可以避免的,执法过程中绝大多数牺牲的民警本来是可以活下来的——如果他们懂得每一次出警前进行周密的准备;如果他们懂得对执法中的危险进行有效的评估 ;如果他们具有较强的自我防范意识 ;如果他们懂得分析执法对象的心理状态及其在应激条件下的变化 ;如果他们知道警察的权威身份并不能在任何情况下起到“防弹衣”的作用;如果他们懂得在受到死亡威胁的时候该怎么办 ;如果他们懂得如何与同伴进行有效的协同配合 ;如果他们经过训练懂得并掌握了适当的警务技能。公安民警是公安工作的具体实践者,是公安事业的宝贵资源。预防和减少公安民警的伤亡事件是公安机关有效利用人力资源的前提,是公安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对公安事业、公安工作和民警家庭负责的表现,是对广大民警最大的关心和爱护,也是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和公安民警的共同责任与职业要求。

参考文献 :

[1] 中国警察学会 . 中国警察法学 . 群众出版社,2002.1.

[2] 康展兰 . 当今警务实战中伤亡与减少伤亡之对策探析 . 队伍建设,2008.6.

[3] 杨玉海 .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公安执法工作的影响 . 山西社会科学学报,2002.8.

[4] 公安部 . 人民警察法教程 . 群众出版社,1996.1.

[5] 李健强等 . 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 铁道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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