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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其敏等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等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 ||||||
民事裁定书 (2008)西民初字第9830号 原告华其敏。 原告陆爱珍。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被告王凤英。 本院于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其敏、陆爱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田 燕 审 判 员 武 彧 审 判 员 李岳鹏 二OO八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付广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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